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工作细则.doc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施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同意、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相关业务各种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职员及其代理制营销员。建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维修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拉拢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基础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根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础行为准则第四条知法遵法,服从监管,施行自律规则,遵循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违法,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秉持最大诚信标准,珍爱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名声。第六条谈吐文明,谦恭有礼,坚持用户至上,认真实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禁止参与投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第八条潜心学习,精通业务,取得岗位所须要资格认证,主动参与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九条强化修养,严于律已,自觉施行清廉从业各项要求。不得借助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循和其订立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用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中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用户利益,统筹兼具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职员利益。第十二条不停提高管理能力,防止决议和管理失误。不得推诿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负担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倡导用户至上经营理念,激励开发适宜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不得采取明示或暗示手段,逼迫或默许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承保人、被保险人和受惠人正当权益行为。第十四条高度注重保险定损工作,努力提高定损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定损案件,应在要求期限内立刻赔付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要求时间内立刻通知。不得责难用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用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护照,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输其它不合规宣传资料。第十六条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产品。在用户明晰拒绝承保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用户推销,干扰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七条客观、全方面、正确地实行产品和服务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晰说明销售产品经营主体,确保用户知晓其所购置保险产品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晰说明其费用交纳情况和投资风险及利润不确定性。不得有虚假陈说、隐瞒真相、误导用户、违规承诺等行为。第十八条强化用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帮助用户进行客观、公正、立即定损。所在机构对用户提出赔付或给付保险金恳求做出拒赔决定,应将所在机构开具拒绝赔付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立即送交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公正竞争准则第十九条同业互尊,同业互助,推动交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笼络其它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第二十条公正竞争,禁止从业人员有下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取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会方式自我夸大或损害其它同业名声; (二)指责或贬低其它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借助保险监管机构处罚决定功击同业; (三)向用户给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 (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区域举办业务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举办业务; (五)以敌视竞争对手为目,擅自增加保险费率或低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异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奖励:(一)书面嘉奖;(二)公开嘉奖;(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它适合方式奖励。 前款所列奖励才能单独适用,也才能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中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表率,带头遵循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循本条例。对违犯本条例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分。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犯本条例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方式。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法从业人员,才能给予下方式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业内通报批评;(三)经过媒体公开斥责;(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取缔;(五)从业禁止。前款所列纪律处分才能单独适用,也就能合并适用。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违犯本条例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导致严重后果,行业自律组织应给与警告,责令整改。警告由行业自律组织以信件方式向从业人员本人发出,同时抄报其所在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第二十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行业自律组织对负相关键责任中级管理人员给与业内通报批评:(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突发风波,未进行立刻处理,引起行业公共关系危机;(二)机构违法经营,违背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诺;(三)违背本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定损服务质量差;(四)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要求,以不正当手段笼络从业人员;(五)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要求,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有下述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给与业内通报批评:(一)代署名;(二)代复检;(三)伪造用户回访统计、有意滞留用户保险合同;(四)伪造机构和用户私章、印件;(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替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六)侵吞侵吞保额、滞留保额私设帐户及公款私存;(七)和用户合谋,有意隐瞒投保条件,虚假定损侵吞保险金;(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报检,违法制做宣传材料,擅自修改用户承保和保全信息;(九)伪造、销毁帐目,指使违法操作;(十)窃取所在机构和用户重大商业秘密;(十一)窃取或恶意烧毁机构关键数据设备;(十二)所在机构觉得其它应当上报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下述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行业自律组织对负相关键责任从业人员应经过媒体给与公开斥责: (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 (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承保人、被保险人和获益人正当权益。第二十九条中级管理人员严重违背本条例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行业自律组织可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给与取缔。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一)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情形,被业内通报批评;(二)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情形,被公开斥责;(三)严重违背所在机构管理要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引起恶劣影响。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完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尽统计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遭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信息,应在其网站上给以公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以供查询;对其中中级管理人员,应定时通报保险监管机构。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施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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